为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本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二、各海关对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时,一并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这是因为———

近期,海关总署陆续收到多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通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未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规定的标识。

2、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但仍被国外检出活体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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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本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2、各海关对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时,一并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这项要求是有理可依的:

在国际贸易中,70%的货物需要使用木质包装,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纳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第15号国际标准(ISPM#15)《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所有进出境木质包装(木质铺垫、加固物、支架、木箱、包装物)需要有效除害处理,并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规定IPPC专用标识。同时,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标识的式样和加施要求必须符合标准。

2005年我国正式采纳IPPC第15号国际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则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

在2005年第4号公告中即已写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只不过以前熏蒸是商检管,查验又是海关管,所以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出口木质包装熏蒸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随着关检开始融合,加上海外国家投诉增多,这方面的要求未来将越来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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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木质产品需要做熏蒸?

出口木质包装通常分为熏蒸和免熏蒸两种类型。

其中,以实木为材料的需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才能出口;以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合成板、再生板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材料则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

熏蒸可以分为整箱熏蒸、拼箱熏蒸:

整箱熏蒸——

  1. 不需要加“IPPC”标识,货到场地后直接装箱,通知熏蒸队进行熏蒸 ,按目的国的不同喷洒不同刻度的熏蒸药剂,分为CH3BR、PH3,如客户无特殊要求,熏蒸队喷洒CH3BR药剂,进行24小时熏蒸。

  2. 需要加“IPPC”标识:货送到场地后先落到场地,通知报关行货物落地的位置,熏蒸队会在每个包装的前面和后面施加“IPPC”字样,然后安排场地装箱。然后进行熏蒸。

3.对包装进行熏蒸:向海关递报检的单据做商检,然后专门对包装进行熏蒸。

拼箱熏蒸——

对于拼箱货物的熏蒸可以放到同一个集装箱里做熏蒸,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一下四个条件:

  1. 同一个目的港;
  2. 同一个国家 ;
  3. 同一个航次;
  4. 在同一个商检局报检

(摘自网络) 公众号二维码.jpg 点我直接在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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